2023年2月10日,中國社會保障學會慈善分會在京召開《慈善法(修訂草案)》座談會,聽取來自學界專家、業界代表就《慈善法(修訂草案)》的意見建議。中國社會保障學會會長鄭功成教授出席會議并講話。中國社會保障學會慈善分會副會長、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院長鄧國勝教授主持會議。來自中國社會科學院、清華大學、北京大學、北京師范大學、中山大學、華中科技大學、中國農業大學、中國勞動關系學院、浙江工業大學、民政部培訓中心等高校和科研機構,以及中國慈善聯合會、中華慈善總會、中國互聯網發展基金會、中國鄉村發展基金會、南都公益基金會、水滴公司、騰訊公益慈善基金會、湖南愛眼公益基金會、內蒙古老牛慈善基金會等業界代表30余人出席會議,與會代表圍繞會議主題發言并進行了熱烈討論。鄭功成會長首先介紹了《慈善法》修法的進展情況。他接著指出,《慈善法》是規制我國慈善事業的基本法,慈善法的修訂是我國慈善領域十分重大的事情,在此次修法過程中,中國社會保障學會及慈善分會為慈善法修訂開展過多次專題調研,召開多次專題研討會,向國家立法機關提交過多份修法研究報告,為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起草有質量的慈善法修訂草案提供了有力的支持,許多建議已經在修訂草案中得到了體現?,F在,為使慈善法修訂進一步完善舉行此次會議,就是為了聽取學界與業界代表人士的意見建議,為國家立法機關進一步完善修訂草案做出新的貢獻。清華大學教授鄧國勝指出,非營利法人的規定將把很多非法人的慈善組織排除在外,這可能不利于慈善組織的增長,甚至會阻礙慈善事業的發展。他認為,《慈善法》出臺以后慈善組織的數量增速不僅沒有快速的提高,而且還出現了下降的情況。最主要原因是現行法律沒有起到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特別是促進慈善組織發展應有的作用。如果按照第十條現在的寫法,仍然達不到這個目的。他建議直接在縣級以上民政部門登記注冊設立慈善組織。他提出在應急慈善的協調機制中應當給予慈善組織制度化參與的渠道和席位。北京大學副教授金錦萍指出,之所以要立《慈善法》,是要明確公眾從事慈善事業的權利,因而要便利和規范設立慈善組織、慈善信托或其他從善路徑。這意味著當個人想通過專業性、組織化的途徑從事慈善事業時,法律應該提供足夠可供選擇的路徑。在具體路徑選擇中,法律應該確保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論是捐贈人、慈善組織、受益人還是其他方,從而最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她具體從慈善組織的認定、互聯網慈善、慈善財產、應急慈善等方面提出了修改建議。北京師范大學教授謝瓊指出,應急慈善是修法的亮點,要增加促進慈善組織主動發揮作用的措施。她強調,不能將信用體系放在本法,本意是激勵,實際卻可能適得其反,變成了“道德法”。她認為,慈善信托的信托人不得自行辭任的說法太絕對,應改為慈善信托的信托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得辭任。中國勞動關系學院教授楊思斌指出,不應把慈善組織法人化,慈善組織法人化表面上看起來是和《民法典》銜接,但其實沒有做到,最多只能說是和《民法典》中非營利法人制度的銜接。他建議參照關于非營利法人的規定,明確慈善組織決策執行監督的職責。他強調,慈善組織登記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但在本法中的授權性條款不僅沒有意義,而且限制了國務院或民政部門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的權限。浙江工業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李德健指出,對于不具有突發事件應對目的的慈善組織,常規情況下必須堅持慈善目的原則,不得接受該目的之外的其他慈善捐贈;但法律可以考慮在突發事件中免除其責任,從而確保這些慈善組織接受突發事件救助方面的捐贈財產,并利用其自身優勢從事突發事件救助的相關工作。他認為,在突發事件中,政府部門不得指定特定慈善組織統一處理慈善捐贈接收或物資分配,不得將慈善組織受贈財產納入政府財產中加以處分。慈善組織在突發事件中籌集的財產,應當由慈善組織根據法律法規與組織章程進行管理使用。除非法律法規特別規定,政府部門不得干預。因此,《慈善法》的修訂還要增加突發事件中慈善目的原則的突破、應急免責條款、應急慈善財產的處分自由保障等條款。中山大學副教授周如南提出,慈善募捐分為公開募捐和定向募捐本身不是對稱結構,公開募捐應該對應非公開募捐,這樣才符合邏輯上的對稱性。他認為民政部門、文明委、共青團等不同部門都涉及慈善服務與志愿服務,在實踐中多個部門都有自己的志愿認證體系,應當互相打通,實現慈善服務的融合發展,他建議,理清《慈善法》中的慈善服務與志愿服務相關條文的關系,將二者的內容相銜接。中國慈善聯合會常務副秘書長劉佑平認為,在對慈善組織的財產進行定義時要把服務收入、投資收入和這些活動的固定資產列舉到里面,以此對應第九十一條慈善組織所提的收入,并在第十章的投資措施中把慈善組織的服務收入和投資收入列舉出來。他建議,在促進措施中增加國家對互聯網公開募捐服務平臺和個人籌資平臺給予特殊的優惠政策。中國互聯網發展基金會秘書長楊春燕指出,《慈善法》自2016年以來在保護慈善參與者權益、規范參與慈善活動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如今在扎實推進高質量發展、實現共同富裕的背景下,“慈善”被賦予新的功能定位,《慈善法》有關內容也有必要與時俱進進行修訂。她認為,對于互聯網平臺的監管提出一系列措施非常有必要,但同時要更具有前瞻性,關注互聯網+公益慈善。其次,要對慈善組織給予更多的支持,尤其是在慈善行業人才隊伍的發展方面需要更多鼓勵政策。中國鄉村發展基金會秘書長陳紅濤認為,政府非常鼓勵中國民間組織走出去,也有不少民間組織走出去,但在相關法律規定支持方面一直沒有體現。他建議將修訂草案中的“鼓勵開展慈善國際交流”改為“鼓勵開展慈善國際交流合作與交流”。另外,對“與境外組織或者個人開展合作”的表述語義過于寬泛,容易擴大備案或審批范圍,大幅增加行政機關的監管成本和慈善組織的管理成本,恐不利于慈善國際交流的開展。目前我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就是對非政府組織合作有要求。如果將個人也納入管理既不現實也不利于鼓勵參與。他強調,需要增加在海外開展公益活動時按當地相關法律執行的內容,為在海外開展公益的組織提供法律依據。水滴公司合伙人、高級副總裁郭南洋指出,《慈善法修訂草案》將個人求助納入法律規范是一個進步,他希望對網絡平臺的責任規制能夠更加合理,以確保網絡個人大病求助能夠得到健康發展。南都公益基金會秘書長彭艷妮指出,《慈善法》的修訂重點要加強對慈善人才的綜合培養與激勵褒獎,提升慈善行業組織對慈善工作的協助作用。她建議明確慈善組織是特殊的捐助法人身份,暢通慈善組織身份的認定和撤銷機制。她強調,要明確震懾慈善詐騙及相關調查處理措施,明確慈善組織法定代表人等的有限連帶責任。湖南愛眼公益基金會理事長彭志坤指出,未來中國慈善走向世界的過程中,需要關注如何同世界分享中國慈善的實踐與經驗,如何為國際健康公益生態建設提供思路等內容。他建議《慈善法》通過制定相關激勵與促進措施,鼓勵慈善組織開展慈善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騰訊公益平臺項目總監張帆指出,關于不得在公開募捐頁面插入商業廣告的表述要修改為不得進行非法的商業化運作。其次,關于捐贈人匿名或者是放棄接受捐贈票據的,慈善組織應該做好相關記錄,這個規定應予以保留,她提出,現在互聯網小的捐贈其實越來越多,保留此項對整個環境和趨勢都是向好的。中華慈善總會籌募部部長劉芳指出慈善事業發展的潛力有待進一步挖掘,社會各界參與慈善事業的活力需要進一步激發,這也是慈善法修法的重要原因之一。她從慈善活動的定義、慈善組織的認定、慈善信托、慈善財產、社區慈善等方面提出了修改建議。內蒙古老牛慈善基金會法律事務部部長程會田指出,《慈善法》的修訂應當明確利害關系人的定義和范圍,慈善信托監察人設置的新舊法需要實現銜接。她建議,取消公募基金會年度指出和管理費用的具體比例,以及在慈善組織投資企業兼職的相關規定。北京師范大學副教授馬劍銀指出,修訂草案有一定的突破,與時俱進,在互聯網慈善、應急慈善、社區慈善以及慈善與其他社會現象關系等問題上都有一些嶄新的規定,也彌補了原有法律中的一些疏漏,有關公開募捐服務平臺、個人求助服務平臺、應急慈善等內容中留出了制度完善的空間。他具體就慈善目的與公益性標準、慈善組織的形式與慈善組織認定、慈善募捐與募捐平臺、慈善財產與慈善信托、慈善法的“鼓勵性條款”提出了修改意見。中國社會科學院副研究員栗燕杰指出,慈善目的不能限定于老和弱,也要把兒童福利相關的建設放進來。其次,在慈善服務里面,要更嚴格地規定服務提供點也不能宣傳煙草。他建議,關于慈善組織和慈善活動的信息公開,應到由縣級以上民政部門編制和定期向社會公開一個慈善發展的年度報告,以督促其落實《慈善法》中規定的相關職責。他強調,要建立一個更加完備的責任體系,對于違法的,包括故意詐捐和利用慈善詐騙的需要從嚴處罰。華中科技大學副教授陳斌指出,總則部分第一條在增加了充分發揮慈善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的基礎上,應當再加上健全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推動共同富裕,并要具體體現在慈善服務、制定措施等章節,以進一步明確界定慈善服務的具體內容,跟社會救助和社會服務的內容進行銜接,并且要明確相應的促進措施。其次,關于應急慈善目前主要關注緊急救援階段,并沒有重視災前預防和災后重建的階段,對于突發事件中的慈善服務的關注不足,建議增加慈善服務的內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應急慈善工作需要,為捐贈款物分配送達和慈善服務開展提供便利條件。中國農業大學副教授高靜華指出,關于慈善活動的界定,除了加上兒童相關的慈善活動,還要加上青年援助,推進職業健康和安全,促進公共健康和公共衛生,特別是預防和控制傳染病等內容。此外,對于犯罪的預防也屬于重要的公益活動。她建議,在第十章促進措施中應直接增加一條慈善事業與社會保障有機融合的條款。她強調,目前修訂草案中法律責任這一章更多是關于慈善組織、慈善信托和政府部門在出現違法行為的時候應當承擔一定法律的后果,但對于捐贈人的法律責任相對缺失,因此,還要增加關于捐贈人責任的條款。民政部培訓中心教授趙曉芳認為,《慈善法(修訂草案)》第46條增加了遺囑和其他形式是法律修改方面的進步,但在關于受托人應當在信托文件生效七日內去備案的規定沒有考慮到遺囑信托的特殊性。遺囑信托的特殊性是立遺囑的人、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間可能沒有關系,會出現委托人指定的受托人并不知情的情況。建議將遺囑信托備案和其他慈善信托的備案程序加以分別規定。鄭功成教授在總結時對大家提出許多有價值的建議表示感謝,他繼而指出,《慈善法》的修訂完善既要遵循慈善事業發展的捐獻自愿、社會自治等普適規律,也要尊重中國的社會制度與文化傳統以及慈善行為取向,走出有中國特色的慈善事業發展新路。為此,必須營造有利的法規政策環境,慈善事業才能更好的發展。他希望學界和業界同心協力,為打造一個更加有利的慈善法制環境做出應有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