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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慈善聯合會章程
中國慈善聯合會章程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中國慈善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為CHINA CHARITY ALLIANCE (英文縮寫為CCA)。
第二條 本會是由致力于我國慈善事業的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等有關機構和個人自愿結成的全國性、聯合性、非營利性、樞紐型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聯合慈善力量、溝通社會各方、促進行業自律、推動行業發展。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為民政部,接受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堅持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北京市。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包括:
(一)弘揚慈善文化。在全社會弘揚中華民族扶危濟困、樂善好施的傳統美德,倡導平等、互助、博愛、共享的現代慈善價值觀,樹立助人悅己、樂于奉獻的精神風尚。
(二)參與政策制訂。經政府有關部門授權,及時向政府反映各類慈善主體的意見和建議,協助政府制訂和完善慈善法律法規政策。
(三)開展行業研究。關注慈善行業發展動態,經政府有關部門授權,統計行業發展數據,深入調查研究慈善事業發展中面臨的熱點、難點和重點問題,發布相關行業數據及研究成果。
(四)維護會員權益。加強慈善界和其他行業的溝通,及時向政府部門、媒體和社會公眾發聲,反映會員合理訴求,協調會員關系,促進公平競爭。
(五)推動跨界合作。推動建立慈善組織、企業、政府、媒體、學界等各領域的合作伙伴關系,為慈善行業可持續發展集合社會資源。
(六)開展評估表彰。經政府相關部門授權,依法開展行業評估和表彰工作。根據行業發展需要組織相關展覽、展示活動。
(七)開展專業培訓。面向社會各界和慈善領域從業人員開展專業培訓,普及慈善知識和技能,培養優秀行業人才。
(八)促進國際交流。加強國內慈善組織與國際同行間的交流與合作,引進先進經驗技術和優秀服務項目,推動中國慈善事業走向世界。
(九)推動行業自律。推動制訂和實施各類行業標準,加強誠信建設,推進行業公開透明,維護行業秩序。
(十)承辦政府部門、會員和其他機構委托辦理的其他事項。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意愿;
(三)在慈善領域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影響力。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頒發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三)優先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四)向本會反映意見、要求和建議,對本會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批評;
(五)請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委托的有關事項;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參加會員大會;
(六)接受本會監督。
第十三條 會員入會自愿,退會自由。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2年不履行義務,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或觸犯法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5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延期召開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由全體理事組成,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向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制定中長期發展規劃;
(三)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四)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及人選;
(五)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六)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七)決定會員的吸收、退出和除名;
(八)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撤銷和變更;
(九)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十)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處的工作;
(十一)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二)審議和決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主要工作規則是:
(一)理事會由會長或會長指定的副會長召集和主持;
(二)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三)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四)理事會會議紀要應印發全體會員;
(五)召開理事會議,原則上應提前10天通知;
(六)理事連續三次不參加理事會會議,視為自動放棄理事資格。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全體常務理事組成,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的主要工作規則是:
(一)常務理事會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集和主持;
(二)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三)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四)常務理事無正當理由連續四次不參加常務理事會會議,視為自動放棄常務理事資格。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1人。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慈善領域有杰出影響力;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請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托,理事會同意,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委托副會長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副會長、秘書長人選,報理事會審議。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為秘書處,負責執行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處理聯合會的日常事務。秘書處向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負責。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領導各內設部門,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負責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貫徹落實;
(六)組織編制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算報告,經理事會批準后,負責組織實施;
(七)組織起草本會各項管理制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后,負責組織實施;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5—9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2名,由監事會選舉產生。監事長和副監事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本會接受并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三十二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四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會員大會、黨建領導機關、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三十五條 監事會主要工作規則是:
(一) 監事會由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二) 監事會會議包括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既可采用現場方式,也可采用通訊方式召開。定期會議每半年一次;
(三) 監事會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六條 監事應該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三十七條 監事會可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三十八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會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范全稱,并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九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條 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并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代表處”、“辦事處”等字樣結束。
第四十一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四十二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或政府購買服務收入;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合法投資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本會開展評比、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七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投資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嚴格的財務管理和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遵守會計準則,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五十一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五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福利待遇,以及聘用人員的工資待遇,參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 本會制定項目管理制度。健全慈善項目的決策、執行、監督機制,提高慈善財產使用效益。
第五十四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五十五條 本會修改后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五十六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請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方能生效。
第五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九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六十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2019年5月11日第二屆會員大會審議表決通過。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